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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行贿案件猛增

编辑:北京宁津县大明塑胶有限公司  字号:
摘要:房地产开发商行贿案件猛增
今年4月底,在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采访时,该院撰写的一份调研报告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这份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1年3月,该院共立案查处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案件11件17人,占同期立查受贿案件总数37件的29%。涉及行贿的房地产开发商从2007年的3人增加到2010年的18人——四年间,参与行贿的房地产开发商暴增了5倍,开发商行贿现象已由偶发变为多发。

房地产开发商行贿呈现哪些特点?

涉案金额大,行贿手段多种多样,涉及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

在该院查办的37起受贿案中,行贿主体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受贿案件平均案值为26.36万元,而其他受贿案平均案值为11.69万元,前者是后者2.25倍。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曾分别向睢宁县规划局原局长徐亚超和副局长魏士、吴耀宗行贿,其中向徐亚超行贿数额高达101.2万元。开发睢宁县城某综合楼的魏某,向魏士一次行贿10万元。

这些开发商往往以金钱铺道,拉关系、通关节,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病住院、子女上学入伍都成了他们行贿的由头。如上文提到的行贿人王某,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后,都要向徐亚超“孝敬”三五千元,还花了数万元为徐亚超添置了高档衣服、皮鞋、手机等“行头”。

从行贿方式看,除直接送大额现金、购物卡、存折外,低价出售房产、免费装修房屋等新的贿赂形式也不少见。

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需历经规划审批、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预售销售等诸多环节,而几乎每个环节都有贿赂的影子。

在受贿人员中,有建设工程发包方人员,也有规划系统、城建系统人员,还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曹某因“融资”借用睢城镇某社区1000余万元土地补偿款,向该社区多名居委会、党支部成员行贿39万元。

收受贿赂的官员常为开发商谋取非法利益,对开发商挤占规划红线、提高容积率、减少配套设施、逃避规费、偷工减料等行为视而不见,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房地产开发商行贿多发为哪般?

暴利诱惑,权力运行不规范,违法犯罪成本太低

暴利的诱惑,让房地产开发商不惜“一掷千金”。近几年,房地产开发市场急剧升温,房价不断攀升。在短短几年内,地处苏北的睢宁县城房价即由每平方米数百元猛涨到4000元左右。为了攫取更多的不义之财,一些开发商往往不惜“一掷千金”来拉拢腐蚀相关人员,以获取暴利。而且县城房地产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些开发企业属于“挂靠”性质,有的企业根本就不具有资质,有的开发商甚至有过前科,他们法律观念淡薄,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助推了行贿行为的泛滥。

如因行贿被查处的某开发商,擅自将小区建筑容积率由1.5调整为1.58,这样一改就多建商品房5000多平方米,轻易获利数百万元。

不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让开发商有机可乘。房地产市场发展快、环节多、情况复杂,但相关法规却不健全、不系统,存在许多漏洞和弊端。在土地、规划审批等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均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给一些不法者以可乘之机。特别是掌握房地产工程发包权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更是成了开发商的重点公关对象。在与开发商打交道过程中,这些人一旦心理失衡,私欲膨胀,权钱交易也就“顺理成章”了。

如开发商魏某等人私自将规划3层的综合楼建成6层的商住楼,开工后被规划局叫停。魏某送给分管执法工作的规划局原副局长魏士10万元,在魏士的关照下,该楼竟很快复工并顺利建成。

违法犯罪成本太低,让开发商心存侥幸。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致使有的行贿犯罪难以认定。由于贿赂案件取证难,实践中,为了动员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常常采取对行贿人网开一面的做法,这也导致了行贿人甚至是多次涉案的行贿人有恃无恐。

据统计,在参与行贿的开发商中,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1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3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也有3人。但被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目前仅有1人,且被适用缓刑。

如何遏制房地产商行贿?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行贿犯罪

为遏制房地产开发商行贿多发现象,检察官提出了三点建议:

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创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对于转包、挂靠等行为,通过执法监察予以纠正。建立房地产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限制有行贿等不良记录的企业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进一步增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预警和防范效能。检察机关应与有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房地产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加强对房地产建设领域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努力规范政府权力在工程建设方面的运行,真正做到阳光运行。同时,狠抓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房地产领域的招投标、工程变更、造价审计、工程款的结算等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坚决查处行贿犯罪,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立法。房地产领域之所以腐败猖獗,与对行贿者处理偏宽偏轻、打击不力有关。因此,必须重视行贿行为对贿赂犯罪的动因作用,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立法机关也要尽快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方面进行完善,做到惩治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双管齐下”,避免法律天平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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